南宫·NG28登陆中国机器产业结合会
发布时间 : 2024-08-15 浏览次数 : 次本会是由全国机械行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部分有重要影响和代表性企业南宫·NG28登陆,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专精特新、成长性较好的多种所有制企业和重要用户的代表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高举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诉求,通过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及企业提供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为机械工业振兴、为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实现两个百年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本会具有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组织协调、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教育培训等职能,业务范围及主要工作是:
(一)调查研究机械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机械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诉求及建议。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跟踪了解机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企业、会员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受政府委托,组织制(修)订机械工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指导标准化机构的工作;组织制定社团标准。
(四)收集和发布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活动,为企业和重要工程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行业质量检测中心的工作;推进行业品牌战略工作,促进机械工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
(五)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工作,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接受委托,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科技项目的协调与服务。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批准,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奖并向国家推荐行业参评国家级科技进步成果奖工作;组织开展机械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组织行业职业技能大赛。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科技与经贸交流活动,组织与国(境)外对口行业组织的交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为有关企业提供进出口政策咨询;向政府提出机械行业进出口、吸引外资及境外投资等相关工作的政策建议;协助企业协调、解决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八)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参与或牵头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产业政策及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的建议;接受委托组织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产业园区建设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组织研究机械工业发展战略、结构调整和产品布局的状况,促进机械工业行业与区域协调发展,对机械工业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淘汰高耗能污染、鼓励发展的产品与技术等提出建议。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会员利益和机械行业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推动企业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十一)分析预测机械行业人才需求,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措施建议;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人才交流和各类教育培训工作;加强机械行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
(十三)反映协会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呼吁、争取国家有利于协会发展的培育政策;组织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根据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承担组织、协调、联系机械工业全国性专业社团的工作;承担党建领导机关赋予的外事、人事、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
(一)机械行业社团组织、研究设计院所、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部分有重要影响和代表性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专精特新、成长性较好的多种所有制企业和重要用户的代表。
(六)单位会员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系。单位会员代表如离开本单位或退休,需更换新的单位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及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会各项规定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在本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员权利、劝退直至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告知本会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不少于一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的方能生效: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四)单位理事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任。理事因故离开本单位或退休,理事单位须调整理事人选,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秘书处变更。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坚持中国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素质;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并组成主持秘书处工作的领导集体,行使下列职权:
(二)组织筹备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检查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
(五)经理事会授权决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报下一次理事会确认;决定各所属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第四十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南宫·NG28app。
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制度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本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七条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十八条本会制定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收入、对外投资、资产清查、资产报告、资产评估等全过程管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等内容的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导向。
第七十一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